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公证员魏世钰撰写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事务办理的心得体会》在《中国公证》杂志2023年第5期刊登。
(本文刊载于《中国公证》杂志第5期)
作为公证参与检察事务辅助工作的特色举措,各地公证机构普遍开展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事务,并取得了积极成效。2022年,笔者累计办理15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事务,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集中在故意伤害犯罪、盗窃罪两类,提存金额暨协议赔偿金额基本上在10万元以内,从申请提存到款项受领的周期为3至6个月不等。笔者将办理此类公证中的流程、要点进行梳理与总结,望与同仁共同讨论探索公证参与社会治理新途径。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事务的一般办理流程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意愿是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事务的基础,需要其本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书》,用于表明其具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部分犯罪嫌疑人因处于刑事拘留状态,无法亲自前往公证机构办理,需签署委托书,委托其近亲属代为申办公证。
(二)检察院审查同意并告知公证机构
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过表现等,如同意其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事务即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通知书》,告知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申请人、事由、提存金额等主要信息,由公证机构与犯罪嫌疑人或其受托人取得联系,做好公证前准备工作。
(三)当事人或受托人前往公证机构办理
当事人或受托人来到公证机构后,公证人员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指导申请人将提存款项转入公证机构的提存专用账户,确认提存款项到账后出具提存证书及《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回复函》,告知检察院提存公证办理完毕。检察院会将公证书作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认罪认罚表现的依据之一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
(四)受害人受领提存款项
在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后,受领人凭身份证、检察院出具的《提存赔偿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等材料办理提存款项受领手续。公证机构根据检察院的指示,将相应款项拨付至指定账户后,出具《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回复函》并告知检察院。至此全流程闭环完成。
公证机构协助司法机关解决需求是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事务最大的特色,因此双方往来函件以及证词、告知、笔录等内容的表述均设计为以检察院为中心,公证机构扮演着一个诚实可靠且高效的“保管者”角色,可以为轻微刑事案件的向前推进起到关键性的保障作用。对检察院来说,引入代表中立第三方的公证机构有助于化解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减少对立、促进和谐,同时能够体现检察机关规范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事务办理的特点
(一)沟通上的顺畅性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事务从启动到办结需要历经五轮沟通,即检察院与提存申请人之间、检察院与公证机构之间、公证机构与提存申请人之间、检察院与提存受领人之间、公证机构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沟通。检察院与公证机构多以公函的形式对案件办理作出安排,具有形式正规、程序严谨、可追责溯源的特点,公证文书一般表述为“依据某某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决定书 / 通知书》”。由检察院作为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的沟通桥梁,大大节约了公证活动各方参与人的沟通成本。
(二)审核上的简便性
刑事案件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办理公证所需的基础身份证明材料,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双重审核,杜绝了“假人假证”的可能。当事人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一定保证,被不法分子利用洗钱的可能性较低。
(三)时间上的紧迫性
实践中,有时或因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急于为犯罪嫌疑人办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或因检察院程序时限将至急需推动流程,希望快速取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作为关键性的一环承担着较大压力。此种紧迫性就要求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不仅不能出现错误,而且需要优化审核、制证流程,力求为公证当事人提供最为快捷的服务。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事务办理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事务时要注意避免“埋头办证”“以证换证”,要注意体现公证的价值。
(一)保持“好奇心”,询问案件细节
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的方式了解案件情况,如请当事人回答“因为什么引发的纠纷”“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长”“对方要求赔偿多少”等问题并记录在笔录中。笔者在办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时,当事人反复提及“对方根本就没事”“一点伤都没有”,然而《刑法》的规定构成刑事案件需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这个例子说明,当事人在面对公证人员的询问时会有意淡化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笔者认为,辨明当事人心理状态有助于公证人员考察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有针对性地完成询问工作。
(二)充分告知,做好释明工作
检察院在建议当事人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时,大多已解释过提存公证的意义与优势,但公证机构不能因此怠于履行释法职责。相反,充分的释法和告知有利于公证机构保护自身,抵御执业风险。实践中,公证人员应重点提示当事人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提存款项的受领条件。在法律意义方面,重点告知公证机构出具提存证书仅能证 明加害人一方积极履行赔偿,但对于是否能够被检察院或者法院认定作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从轻处罚等的情节,公证机构无法作出任何保证。在受领条件方面,重点告知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与一般提存公证的不同之处在于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提存人无法主动取回提存保证金,公证机构仅依据检察院的书面函件指令支付或退回提存保证金。
(三)优化办证流程,缩短办证时间
笔者在实践中的一个深切体会是,办理提存公证是件易事,转账却是个难题,整个公证流程中通常是在提存转账上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最多。公证机构的提存账户存在一定的使用限制,如无法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常用方式转入转出资金,如申请人或其受托人,不熟悉手机操作大额转账,或手机网上银行转账存在限额,则款项提存就成了制约该项业务提速的卡口。鉴于公证办理实践中屡次出现此类问题,笔者建议在办理此项公证时,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就此进行沟通,为转账失败而往来银行网点柜台预留充分时间,以提高公证办理效率。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事务的优化适用
轻微刑事案件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一般过失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案及过 失致人重伤、死亡案)等。有的地方将特定人群实施的犯罪案件也纳入其中,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犯罪等。这为公证行业借由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事务熟练业务办理、进行制度推广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一)公证积极参与,让制度优势更优
早在 2008 年前后,部分检察院开始试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以实践证明了先用赔偿保证金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再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从实体或者程序上从宽处理能够有效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引入提存公证后,赔偿保证金缴存手续更加规范有序、安全可信。一是公证机构在成立之初即在银行设立提存账户,免去检察院另行设立“赔偿保证金财政专户”的烦扰;二是公证机构出具《提存证书》作为缴存凭证,形式上更为严肃、庄重;三是赔偿保证金由中立的公证机构管理与给付,保障公诉权独立行使,强化公诉权的独立与权威。将提存公证融入赔偿保证金制度,可以发挥出“1+1 > 2”的制度优势。
(二)加强顶层设计,让办证更加规范
当前,各地检察院和公证机构间的合作还处在摸索阶段,笔者建议,省级以上公证行政管理机关及公证协会可研究制定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业务指引,进一步细化常见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数额范围、提存适用的条件及公证机构的权利义务等。这样不仅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证参与检务辅助工作的积极性和针对性,也能够明晰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流程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让公证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更加规范。
(三)发挥主观能动,让探索更加深入
提存公证事务在实践中的应用范围较为狭窄,零散见于二手房交易、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等领域。公证行业应进一步提高对提存公证的重视程度、宣传力度和业务拓展力度。公证机构作为“信用中介”,在利用提存公证事务促进财富流转、资产处置方面具有天然优势。通过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推广应用,可以显著提高提存公证在社会大众中的知名度,有利于促进提存公证事务在各行各业全面开花。在这种情形下,公证机构的“守门人”功能向“指路人”转变,哪里有提存公证,哪里就有安全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