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下午,原告方杨先生将一面红色锦旗“诉前调解显威力 司法高效利于民”亲手送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尚信公证处驻点调解员王懿君的手上,以这种最真挚、淳朴的方式,表达自己对调解员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纽带的感激之情。
2014年6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2016年6月,原、被告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设计费用为50万元且被告应在施工图图审合格完成后三日内付清。但至起诉之日被告依然未能依约付款并以各种理由拖欠。
根据原告A公司的申请,法院将案件委派至尚信公证处派驻的调解员王懿君手上,调解员王懿君接收案件之后,对原告A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审查,然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B公司电话联系上了B公司的负责人,向他说明了情况。B公司负责人通过公司内部查验,对原告A公司所述的欠款50万元这一事实表示了认可,但对于原告所提出的一次性还款50万的还款方案表示不认可。被告B公司坚持认为这50万应该等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后再支付给原告公司。
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王懿君先采取了“单独调解”的方式,首先与原告A公司负责人沟通,了解到原、被告公司之间有过多次合作,关系良好,此次起诉只是因为欠款拖欠时间过长。然后调解员又与被告B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明确告知B公司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有40万元应该立即支付给A公司并且A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究滞纳金。且依据原告A公司的调解意愿,可以在诉前协商还款金额并自愿放弃滞纳金,减轻被告B公司的支付压力。想到这些,B公司负责人当即同意调解并配合调解员与原告A公司协商支付金额问题。
之后调解员考虑到A公司与B公司关系良好且有多次合作,又采用“直接调解”的方式,将A公司负责人与B公司负责人召集到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下,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B公司在签完协议后的三日内支付给A公司30万元,剩余20万元在2023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A公司。双方当事人签完协议后,原告A公司当场提交撤诉申请,仅用十来天就完美解决了此次矛盾纠纷。
驻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员王懿君表示:“小小的一面锦旗承载着当事人对调解员工作的认可,也寄托了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新要求与新期待。今后我将会更加努力,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时刻铭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调解过程中真切体会到法律给予的便捷与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