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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尚新知 | 我们将如何继承与保护数字遗产?

2022-11-21 09:33:13

公证员简介:

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关注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中华遗嘱库在今年发布的《2021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中,首次公布了“00后”遗嘱数据:2020-2021年的立遗嘱人群中,“00后”较上一年增长14.42%。其中,虚拟财产的处置占比达17.3%。

据了解,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华遗嘱库共计收到445份遗嘱内容涉及“虚拟财产”,与其他年龄段的人群不同,支付宝、微信、QQ、游戏账号、淘宝网店等虚拟财产是“90后”、“00后”遗嘱中常见的财产类型。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近日,几位专家在家事法实务沙龙上就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进行了探讨。

1、何为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究竟是什么?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陈丹妮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能够为人们所拥有和支配、具有某种效能或用途、以一定的形式存储于网络虚拟空间、具有财产价值的数字化电磁记录。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有价性和网络依附性。

她分析,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包括网络游戏账号以及其中的游戏角色、游戏物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网络游戏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还包括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网上店铺、网络购物账户,电子邮箱、QQ、微博、微信、微信公众账号等网络账号,比特币、游戏币等虚拟货币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民法典第127条提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意义上的确认,符合社会发展对新型财产保护的需要,也为公证行业开展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服务提供了法律支撑。”陈丹妮认为。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竹一认为,参考最高法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而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

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数字遗产的宪章》中就提到,数字遗产是特有的人类知识及表达方式。杨竹一根据计算机学界的意见认为数字遗产的概念比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更大,范围更广。数字遗产具有人身性、财产性,比如被继承人放在某个储存器里的个人信息属于数字遗产且属于个人可自由支配。但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人身性,完全是财产属性,比如Q币、游戏币、比特币等。

在陈丹妮看来,几乎所有使用互联网平台、享受互联网服务的主体,都或多或少地所有网络虚拟财产。一方面,大量的充值提现行为使得财产在实体和虚拟之间转化,对于游戏玩家还存在着通过游戏使得虚拟财产增值升值的情形。另一方面,即便当事人注册的都是免费的账号,但是在交往使用和数据积累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对应的价值,包括仅具有纪念意义的价值,“这也是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诸如手机号码、微信账号中的文字、QQ空间中的图片等能否继承所体现出的社会关注所在。”

2、公证制度下虚拟财产的继承

陈丹妮认为,公证制度可以成为也应该成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武器和重要手段。公证机构还可以对标的物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赠与合同、财产约定、遗嘱、遗赠等事项进行证明和确认,亦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提存、保管等事务进行服务介入。

而在实操层面,网络虚拟财产是否适宜被认定为遗产,公证机构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第一是该财产是属于民法上哪个具体权利类型,第二是它是否具有经济价值,第三是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产生该网络虚拟财产的基础合同(比如说用户协议),是否准许或禁止进行继承。

陈丹妮认为该网络虚拟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像比特币等虚拟代币能否作为继承对象,应当根据公证时的法律、法规、政策确定。另外,还需要界定遗产的范围,公证书必须准确定位和描述这个网络虚拟财产,才能反映和界定它的权利内涵和外延。

“虽然目前来看,相关数据服务平台制定的账号及账号所涉内容的传承规则还有所不同,相关观点也不尽一致,但随着《民法典》对虚拟财产权益的明确,以可传承为原则、有限度的保留为例外将成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趋势。而且从公证法律服务的角度看,传承并不存在任何的障碍。”陈丹妮说。

陈丹妮认为通过公证制度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公证机构需要为继承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指引,还需要了解网络平台一方的相关规则。比如平台规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登记人的资质、人数等进行限制的,公证机构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放弃继承、同意他人承继等方式满足该要求。必要的时候需主动联系沟通,最终要获得网络平台的认可和同意。“当前的公证实践中,手机号、淘宝店铺、部分游戏的虚拟代币等都可以实现继承,实际上也是公证机构努力的成果。”

3、遗忘还是留存?虚拟财产面临隐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提到,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但在实际的数字遗产继承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2010年,湖南的王先生去世后,其妻子要求腾讯公司提供王先生的QQ邮箱密码,以便整理丈夫保存在邮箱中的两人照片留作纪念,被腾讯公司以QQ号码不属于法律上遗产的范畴予以拒绝。杨竹一认为,根据计算机学界理论观点,类似版权性质,QQ号本身不可以继承,但是QQ号使用人去世,可以申请导出信息数据。

在进行数字遗产的继承时,了解各大网络平台相关细则至关重要,比如,微信到现在还是没有继承账号这一说,亲属只是可以通过出示死亡证明等相关文件,转移逝者在账号中剩余的金钱财产;而B站推出的“纪念账号”功能、微博对账号设置的“保护状态”,是指平台不会注销逝者的账号。人们可以在账号下方留言追思,进行“网上扫墓”,但是所谓的“继承人”并不能登录账号、编辑内容。

据了解,各大平台都与用户签订了“隐私保护”条款。因此,平台是有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用户个人隐私的,而一旦允许他人继承数字遗产,也意味着平台需要负责审核继承人的真实身份、明确他们可使用的遗产范围,这不仅要消耗大量的技术与人工成本,还得承担审查过失可能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风险。

去年苹果正式宣布推出全新的“数字遗产计划”。苹果用户将可以设置“遗产联系人”,该遗产联系人在用户去世后,可以访问账户中存储的数据。

“如微信公众号的继承在法学界理论观点有三种,一是公众号不能分,因为有人身属性;微信公众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不宜做离婚财产分割,但应该可以继承。二是公众号变现后才能分,有必要通过法律赋予其财产性质。三是属于‘民事利益’可采取择价补偿方式分割。”杨竹一说。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黄忠也认为隐私不能成为继承的障碍,因为在现行法上,书信等同样涉及死者隐私的财产也可以继承。实际上,继承人应该比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有动力去维护死者的隐私。当然,继承人的处分权可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但也有很多人更希望在自己去世之后有“一键清空”的按钮,将自己所留下的数字遗产都进行销毁。大数据专家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曾提出,遗忘是人类的美德,而大数据时代让遗忘终止。也许在未来,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将会有更多的可能。

 

转发:中国妇女报第99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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